(2015)莱城商初字第1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莱芜市玉龙锻件厂与莱芜市厚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玉龙锻件厂,莱芜市厚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663-1号原告:莱芜市玉龙锻件厂,住所地:莱城区苗山镇横山口村。负责人:邵玉龙,职务:厂长。被告:莱芜市厚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卢友,职务:总经理。原告莱芜市玉龙锻件厂与被告莱芜市厚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邵燕名下汽车一辆,车牌号:鲁S×××××。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禁止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