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朱金文、朱燕等与黄标抢劫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标,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的委托代理肖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标(又名黄錞标),男,广东省怀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怀集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孙春林,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文,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被害人万某的丈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燕,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被害人万某之女。法定代理人朱金文,系朱燕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政东,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系被害人万某之子。法定代理人朱金文,系朱政东的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美兰,女,汉族。系被害人万某的母亲。上诉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的委托代理肖平,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标犯抢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标、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在法定期限内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书面听取辩护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黄标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村委会新吴村五巷6号首层出租屋内,与在此招嫖卖淫的被害人万某进行性交易。黄标嫖娼完离开出租屋后,由于身上钱财已用完,遂起意抢劫万某的财物。当天14时左右,黄标再次去到新吴村五巷6号首层出租屋内,趁万某不备之机,解下自己身上所系的皮带,勒紧万的颈部,致万当场窒息死亡。黄标从万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230元、价值人民币16000元的翡翠手镯1个后逃离现场。18时许,黄标在现场附近见到很多警车,知道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发现,遂拔打110投案。民警在黄标身上起获现金人民币136.5元及翡翠手镯1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标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4366.84元,其中丧葬费29673元、死亡赔偿金2333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9000.33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2307.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原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计算确定黄标应赔偿人民币33632.5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提取的作案工具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黄标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述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标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标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黄标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年龄刚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标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据此要求被告人黄标赔偿损失于法有据,但应依照法定赔偿范围和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主张的交通费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法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人民币33632.5元,该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黄标在宣判时表示上诉,但没有提出具体的上诉理由,上诉期满后,其表示服判,要求撤回上诉。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黄标作案后即时自首而导致公安机关顺利破案,请求对黄标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上诉及其代理人提出,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标赔偿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44366.84元,判处被告人黄标死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中午,上诉人黄标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青柯村委会新吴村五巷6号首层出租屋内,与在该处卖淫的被害人万某进行性交易,后离开。黄标因身上钱财已用完,遂起意抢劫万某的财物。当天14时左右,黄标再次去到新吴村五巷6号首层出租屋内,趁万某不备之机,解下自己身上所系的皮带,勒紧万的颈部,致万当场窒息死亡。黄标从万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230元、价值人民币16000元的翡翠手镯1个后逃离现场。18时许,黄标在现场附近见到很多警车,知道自己所犯罪行已被发现,遂拔打110投案。民警在黄标身上起获现金人民币136.5元及翡翠手镯1个。黄标抢劫致万某死亡,给上诉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造成损失人民币33632.5元。认定依据:(一)证人证言1.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在2013年认识了一名姓万的女老乡,她是2013年来佛山的,在张槎青柯当妓女。2014年10月8日17时40分许,我和几个老乡晚饭后打万的手机但无人接听,我就和几名老乡来到她的出租屋外,然后又打了她的电话,听到电话在房间里响,但没人接听。后来一个姓付的女老乡拿来出租屋的钥匙,我们用钥匙打开了出租屋的大门进入客厅,见到万姓女老乡的电话放在客厅里,但我们用钥匙无法打开她的房间门,门锁也没有损坏的痕迹,我们就用脚踢房门,但也无法踢开。后来我来到屋外打开房间窗户往里看,见到她仰面躺在地上,身上衣服完好,脸色发青,嘴角有血滴。后来不知谁报了警,警察和医生很快来了。证人雷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被害人就是万某。2.证人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万某是我老乡,平时我们是在一起吃饭的。案发当天下午5时30分我找她去吃晚饭,我到万某住处看到大门和窗户是关着的,我以为她不在就走了,吃饭时我打万的电话也没人接听。后来我吃完饭后和一名老乡徐新去万某住的地方找她,敲门后没人回应。我们用备用钥匙打开万某住处第一道门,但第二道门反锁了打不开,后来老乡雷某就打开房间窗户张望,然后说看到人躺在地上。不久后警察就来了。我最后一次看到万某是在案发当天中午一点左右,万在她住的地方和徐新说话。证人付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死者就是万某。3.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8日傍晚,几个老乡发现我老乡朱金文的妻子“二妹子”在她卖淫的出租屋里死了,我去到那出租屋,从窗外看到“二妹子”躺在屋内地上,她的脖子上有一条皮带。后来警察和医生来了并进入房间,之后医生说她已经死亡。证人刘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死者就是“二妹子”万某。4.证人朱金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8日18时许,老乡朱五中打我电话说我妻子万某被人杀害了。万被杀害的当天下午,我还给她打过电话,但没有人接听。证人朱金文对现场死者的照片进行辨认,签认死者是其妻子万某,并对扣押的玉手镯照片进行辨认,签认是万某的。5.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8日14时许,一年约十八、九岁的男子到我经营的欣尚发廊剪发和染发,该男子还要求我帮忙买一件衣服,我就在发廊旁边的一个路边摊给他买了件黑绿色的短袖T恤,后他就换上刚买的衣服。该男子在我的发廊里呆到17时左右才离开,期间他不太说话,手有点抖,手上有被抓伤的痕迹。证人黄某经辨认照片,辨认出黄标就是2014年10月8日下午14时许到其发廊剪发、染发并让其帮买衣服的男子。6.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4年10月4日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青柯村新吴大街五巷6号一楼的房子租给万某。(二)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青柯新吴大街五巷6号一楼。该一楼出租屋大门门锁完好,房间内躺着一女尸,呈仰卧状,脖子上有缠绕一圈交叉勒紧的灰绿色皮带,嘴部舌头微伸有出血,鼻孔有血迹。用转移法将尸体头部地面血迹、尸体左肩上血迹、右上臂外侧血迹、右大腿前侧血迹提取。床上被子西北角呈翻开状;床尾摆有一柜子,柜子上层抽屉呈半开状,抽屉内有少量杂物和一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70元。出租屋大厅中部摆放有一椅子,椅子上有一台诺基亚手机;厅西北角垃圾桶内有多个绑好的黑色塑料袋,袋内有用过的纸巾和避孕套,将该垃圾桶和里面的物品全部原物提取,将最上面的四个黑色塑料袋编号为1、2、3、4号袋子。西墙窗台上有一黄色塑料袋,袋内放有未使用的避孕套三十个。现场提取了死者颈部的皮带、窗台上30个避孕套等物品及现场多处血迹。(三)鉴定意见1.佛公(禅)司鉴(法)字(2014)2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万某双侧颈部有挫擦伤,双侧上下眼睑点状出血,双眼球睑结膜穹窿部见点状出血,解剖见颈部肌肉、舌根部、喉头和心肺等器官表面点状出血。提取死者双手指甲、双手指甲拭子、双侧乳头拭子、阴拭、肋软骨送检DNA。鉴定意见为死者万某系被暴力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佛公(司)鉴(法物)字(2014)2219号、2221号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证实,现场提取2号袋子避孕套一侧拭子上检见的人精斑的STR分型结果与黄标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相同;死者颈部腰带检见的STR分型结果符合死者万某肋软骨切片和黄标血样的STR分型结果的混合;1号袋子避孕套一侧拭子、死者左肩上血迹、死者右大腿前侧血迹、死者右上臂外侧血迹、现场1号牌地上血迹、死者左手指甲拭子检见的STR分型结果均与死者万某肋软骨切片的STR分型结果相同;2号袋子避孕套另一侧拭子、3号避孕套一侧拭子、2号袋子纸巾均确证含人精斑,以上检材与黄标左手指甲提取拭子、黄标右手指甲提取拭子、死者右手指甲拭子均未检见有效的STR分型结果,无法比对。3.禅价鉴(2014)0066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从黄标处扣押的被害人的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16000元。(四)物证书证1.受理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黄标于2014年10月8日18时12分拨打110报警称在禅城区张槎街道海槎加油站附近杀了一名女子,要自首,禅城公安分局江湾派出所接110警情派民警处警,黄标到案后主动交待案件发生经过。2.现场提取的皮带一条、避孕套30个等物证。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黄标处扣押手镯1个、人民币136.5元,后发还给被害人家属朱金文。4.黄标身份证明、前科证明证实黄标的身份情况,黄在户籍地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光盘7张及光盘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讯问黄标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六)黄标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称,2014年10月4日中午,我与父亲吵架后拿着父亲给的500元离家,几天里就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青柯一带玩,到10月8日中午时我身上只剩下70多元,就想去嫖娼。到了青柯的一条小巷,我见到一名站街女站在一出租屋门口,她问我要不要“搞一下”,我就跟她进了屋内,并给了她70元与她进行性交易,性交时我有戴安全套。离开后我因身上没钱了,就打电话向他人未果,又想到被父亲责骂,就想去抢刚才站街女的钱,并且想到用自己裤子上的皮带勒住她后再抢钱。于是我就返回该出租屋,站街女以为我又想嫖娼,就关上房门。当时时间是下午2点10分左右,我一边走进房间一边解下自己的皮带,趁那女子背对我的时候,从背后用皮带勒住她的脖子,那女子倒地后我继续勒了十几分钟,直到她不动了才松手,她的鼻子和嘴角都有血流出来,流到我手上。我于是到洗手间洗干净双手,就开始搜房间里的财物,在床头位置找到一叠钱共有230元,又在那女子左手腕处脱下一个玉手镯。我离开时那女子是脸朝上仰躺在地上,我关了房间门以及大门离开,时间大约是下午2时30分左右。之后,我害怕被他人认出,就到附近的一间发廊剪了头发并染成红棕色,让发廊老板帮我在旁边买了一件黑色短袖衣服。到下午6点,我见到有很多警车经过,想到自己犯的案会被发现,就决定投案自首。于是我先打电话给自己弟弟和父亲,说自己犯事了,要坐十几年牢,然后打110说自己杀了人要自首,警察就过来将我带到了派出所。我作案用的皮带是白色的,长约八十厘米,宽约三厘米,皮带头是金属扣孔的,作案后该皮带留在死者的脖子上。我抢走的230元,剪发花了58元,买衣服15元,买烟11元、饮料4元、红牛6元,加上本来身上的0.5元,投案时身上共有136.5元,而玉手镯就一直放在裤袋里,自首时一并被收缴。黄标指认了其抢劫的现场及其作案后剪发、染发、换衣服的地点,签认了其抢得的现金和手镯的照片和现场死者的照片,并经辨认照片,辨认出万某就是被其杀害的站街女。(七)上诉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提交的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其与被害人万某的身份情况。关于上诉人黄标及其辩护人的二审意见,经查,黄标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黄标能即时自首从而导致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本案属实,一审对此已予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适当,故其辩护人再以此为由要求对黄标减轻处罚,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上诉及其代理人所提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因此,上诉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及其代理人提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范围于法无据,原审对此判决适当,要求改判,不予采纳。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对黄标的定罪量刑不当,依法只有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没有直接上诉的权利,因此,对此其上诉提出此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致一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黄标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是初犯,犯罪时刚满18周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标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家属即上诉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标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辩护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及其代理人要求改判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黄标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驳回上诉人朱金文、朱燕、朱政东、胡美兰的上诉;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翔审判员 马建兵审判员 向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银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的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