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华、沈春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华,沈春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50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围华,该行秦栏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该行员工。被告:胡建华,个体工商户。被告:沈春元,木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建华、沈春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庆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