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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学举执行案裁定书-5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举,李学兴,孙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296-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举。被执行人李学兴。被执行人孙纪艳。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纪艳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划拨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纪艳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