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中民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伟德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德。委托代理人高伯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君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宇,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柏,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伟德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伟德,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朝宇、梁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后原审法院曾作出(2014)凉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陈伟德的起诉。陈伟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4)武中民终字第5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凉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但原审法院在本次审理时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作出(2014)凉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裁定书的合议庭成员是同一合议庭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因此,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陈伟德。审 判 长 沈忠清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胡春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