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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操小红与张秀华、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小红,张秀华,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493号原告:操小红,。委托代理人:徐胜民,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华,。被告: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操小红与被告张秀华、阜阳市天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操小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操小红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操小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操小红承担。审判员  胡庆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