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民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贾明慧与林庆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03号原告贾某某,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林某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被告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与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后对原告一贯不好,被告不务正业,并于2011年10月份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判刑收监。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感情没破裂,之前对法律意识淡薄,2012年我因为合同诈骗入狱,回来以后我一直弥补以前的过错,照顾家庭,为了孩子我还是希望能够和原告共同生活下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1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22日生一男孩取名林翔熙。现原告贾某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林某某于2012年7月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被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出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理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切,并尽可能地给予对方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综观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双方自愿结婚,婚后经过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虽于婚姻存续期间在监狱服刑,但在开庭审理时已经出狱,且被告今后愿意弥补自己的过错,照顾家庭。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遇事多加商量,增进理解与礼让,力所能及地去关心照顾好对方,照顾好家庭,使彼此都能得到家庭的温暖,克服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