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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晋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153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王乐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赵晋志,个体。被执行人张国良。本院在执行赵晋志申请执行张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张维林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