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执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海军、田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云,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委托代理人田刚,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被执行人田刚,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申请执行人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军、田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海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及利息76743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3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77元,以上共计99843元,被执行人田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李海军、田刚暂不在原址居住,具体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系统、房管系统、车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海军、田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军、田刚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37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