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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建火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火,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钢,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郑建火与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XX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建火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XX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郑建火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2014)鄂江陵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450450元,在被执行人潘传振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涂学林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国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