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王某甲,男,住齐河县。被告:王某乙,女,住址同上。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玉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钟同岭、人民陪审员费希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3月相识,于2003年12月22日在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12月11日生儿子王某丙。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便因孩子看管、照顾等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8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因上述原因原、被告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被告抚养,原告支付生活费。被告王某乙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认识后,于2003年12月22日在齐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11日生儿子王某丙,现随原告王某甲生活。齐河县公安局华店派出所证明被告王某乙于2014年8月信奉邪教全能神离开原告王某甲家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同时齐河县华店镇王楼村委会也证明被告离家出走未归。原告王某甲以与被告王某乙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因被告王某乙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法制日报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庭审材料亦在案佐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乙信奉邪教离家出走不归,未履行照顾家庭的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某甲要求抚养孩子,被告王某乙承担抚养费的问题,待被告王某乙出现后另行解决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准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海审 判 员 钟同岭人民陪审员 费希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