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长珠与张恩銮、张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珠,张恩銮,张顺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97号原告张长珠,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张恩銮,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被告张顺庭,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珠与被告张恩銮、张顺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长珠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后受理费290元,财产保全费332元,合计622元,由原告张长珠负担。审判员 张河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郁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