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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三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庆山诉被告白玉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3293号原告董XX,男,194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被告白XX,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原告董XX诉被告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用于生意。当时双方约定借用3个月,利息2分,此款到期后,被告不知去向,现原告认为被告不诚意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5000元用于生意。当时双方约定借用3个月,利息2分,此款到期后,被告不知去向,现原告认为被告不诚意履行还款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并提供了借条一份,辽中县满都户镇古城子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及被告户口档案。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提供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利息计算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欠据中明确了还款日期,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现被告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六十二条一款(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XX偿还原告董XX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白XX给付原告董XX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4月27日起以本金25000元,按每月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上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