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恢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孙成光与戴树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光,戴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恢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光。委托代理人:杨碧君,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诚,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戴树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执恢字第1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戴树良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路80弄42号504室房地产(包括室内装修)。2015年10月10日10时,买受人XXX(公民身份号码××)以14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10月19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路80弄42号504室房地产(包括室内装修)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