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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王贺锋、刘永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伟,王贺锋,刘永云,刘铁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刘宏伟,农民。被告:王贺锋,农民。被告:刘永云,农民。被告:刘铁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伟诉被告王贺锋、刘永云、刘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刘宏伟承担。审 判 长  纪仲禄审 判 员  王连海人民陪审员  韩 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小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