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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樊海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564号罪犯樊海洋,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不识字。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2日以被告人樊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6日以被告人樊海洋犯强奸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5日以被告人樊海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以被告人樊海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原判残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7月12日释放;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海洋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5月2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樊海洋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樊海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樊海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樊海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樊海洋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樊海洋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罪犯樊海洋自1997年至2007年连续犯盗窃罪、奸淫幼女罪、强奸罪及抢劫罪,2010年7月12日释放后又于同年7月16日抢劫犯罪,构成累犯,其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海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