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根其与浙江省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根其,浙江省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夏松花,林凤春,林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529号原告江根其。委托代理人陈莉。被告浙江省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士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士洪。被告夏松花。被告林凤春。被告林水海。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5日,被告浙江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夏松花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借款期限一年,被告林凤春、林水海为款项提供担保。2014年9月17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跨行汇款给被告徐士洪借款本金人民币294000元,预先抵扣一个月利息6000元。被告徐士洪已付利息至2015年1月14日止。另查明,被告徐士洪、夏松花于2013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浙江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夏松花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林凤春、林水海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被告林凤春、林水海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限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夏松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根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9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凤春、林水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林凤春、林水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江根其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原告江根其承担65元,由被告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夏松花、林凤春、林水海承担3195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景宁天盛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徐士洪、夏松花、林凤春、林水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茜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