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树伟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伟,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564号申请执行人赵树伟,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赵树伟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浩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广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