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郑九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华,郑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华。被执行人郑九兴。申请执行人李中华与被执行人郑九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台仙白商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郑九兴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李中华本金1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郑九兴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可就本金1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在金融系统、房管及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九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12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华发现被执行人郑九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陈红星代理审判员 泮永锋二〇一五年���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