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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辖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永坚建材有限公司与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绍兴市永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董振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永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佰忠。上诉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绍兴市永坚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滨商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崇明县,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讼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八条已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即:可在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管辖应从约定。被上诉人绍兴市永坚建材有限公司(供方)住所地在绍兴市上虞区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冯 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