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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西林申请执行黄成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382号申请人陈西林,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被执行人黄成良,男,1952年11月16日,汉族,无业,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3)桐法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38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其所有地磅折抵4万元给申请人。后经人民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