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少友与林荣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友,林荣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68号原告林少友,男,199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林成功,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荣彬,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住所地晋XX阳洪山综合开发区泉安南路58号华银广场三层。代表人洪荣辉。委托代理人陈莘。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少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少友负担。审判员 谢秀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