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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翟启与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启,梁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296号原告翟启,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梁民,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启与被告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启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维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