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崔治萍与巢湖中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治萍,巢湖中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63号原告:崔治萍,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巢湖市。被告:巢湖中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法定代表人:凃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惠玲,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治萍诉被告巢湖中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本院对被告巢湖中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类型诉讼中作出的一审判决,被告巢湖中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已提起上诉。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本案的审理以被告巢湖中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参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