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兴梅与被执行人张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952号申请人张兴梅,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祖强,男,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兴梅申请执行张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六沿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国土、工商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19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邹建明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