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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月日拟稿:月日文件性质发印份数发文字第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孙某某,男,60岁。被申请人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现代农业园区辛荡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孙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盐城振丰管桩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范成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