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安泽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泽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被执行人安泽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泽潭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834.79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834.7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审 判 员 李 国 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