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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莫某甲与被告莫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莫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莫某甲,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莫某乙,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原告莫某甲与被告莫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莫某甲以双方已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莫某甲负担。审 判 员  周 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