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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洪生与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生,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徐洪生。被告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巧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生与被告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洪生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洪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展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俐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