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俭与赵海军、吕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俭,赵海军,吕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陈俭,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赵海军,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吕燕燕,女,2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俭诉被告赵海军、吕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张晓明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