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俭与赵海军、吕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俭,赵海军,吕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陈俭,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赵海军,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吕燕燕,女,2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俭诉被告赵海军、吕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张晓明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