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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军与高权、王文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高权,王文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292-2号原告宋军,居民。被告高权,居民。被告王文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与被告高权、王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邹民初字第229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宋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权、王文佳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因本案冻结的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依法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文佳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集支行62×××51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王文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青阳支行15×××1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祁永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