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军与高权、王文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高权,王文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292-2号原告宋军,居民。被告高权,居民。被告王文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与被告高权、王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邹民初字第229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宋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权、王文佳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因本案冻结的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依法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文佳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集支行62×××51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王文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青阳支行15×××1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祁永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