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朱春燕、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燕,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朱春燕,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54号14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郭洪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兴华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孙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工业园区宏昊路9号。法定代表人闫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志国,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志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朱春燕与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正大公证处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廊正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中于2015年10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全县郭磊庄镇向阳街西侧时代家园小区的,2号楼2单元102、502、601、602室;2号楼3单元101、102、601、602室;2号楼4单元102、601、602、401、402室;3号楼2单元401、502室;4号楼3单元501、502、601、602室;4号楼4单元401、501室;5号楼1单元102、502、601室;5号楼2单元102、201、202室;5号楼4单元101、501、502、601、602室房屋所有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万全县郭磊庄镇向阳街西侧时代家园小区的,2号楼2单元102、502、601、602室;2号楼3单元101、102、601、602室;2号楼4单元102、601、602、401、402室;3号楼2单元401、502室;4号楼3单元501、502、601、602室;4号楼4单元401、501室;5号楼1单元102、502、601室;5号楼2单元102、201、202室;5号楼4单元101、501、502、601、6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虎执行员 杨林地执行员 李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