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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剡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剡某某,范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一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95号原告洪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洪某甲,男,汉族。被告剡某某(曾用命剡某甲),男,汉族。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洪某某诉被告剡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洪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剡某某、范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某诉称,2011年7月被告以因其餐厅扩大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还款,两被告以手头紧等以后有钱时再还。后得知,二位被告为躲避债务,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将被告剡某某名下的财产均过户到范某某名下。现依法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本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剡某某于2011年7月26日书写的借条一张(原件和复印件),欲证明被告欠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剡某某、范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因二被告均未到庭,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7月26日被告剡某某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洪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该借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剡某某与范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6日登记离婚。本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借原告款项,被告未到庭说明该款项的用途。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是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剡某某、范某某共同偿还洪某某借款20万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剡某某、范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良奇代审 判员  李扬眉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冰附:相关法律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