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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全晓丽与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晓丽,张亚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全晓丽,住舒兰市。被执行人:张亚臣,住舒兰市内。申请执行人全晓丽与被执行人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海涛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