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34号原告:葛某,男,199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政,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原告葛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政、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贺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诉称:2014年12月份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在相处期间,被告共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18000元,××××年××月××日结婚并办理登记手续。原、被告由于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结婚后被告一直在她娘家居住,在家没有一个月的时间,原告多次去接未果,现原、被告无任何感情。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18000元。被告赵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前彩礼款实际接收196000元,一部分用于购买了家具,其余用于两人生活花费支出了,不应返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赵某婚前接收原告葛某彩礼款196000元,被告赵某个人嫁妆有:柜子、梳妆台、沙发、茶几、饭桌各一个,变频空调、全自动洗衣机、海尔电视、冰箱各一个,6条被子。原告葛某于2015年8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复印件、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合考虑原告方家庭经济状况和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婚前接收彩礼数额较大等原因,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被告可酌情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葛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被告赵某返还原告葛某婚前彩礼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赵某嫁妆:柜子、梳妆台、沙发、茶几、饭桌各一个;变频空调、全自动洗衣机、海尔电视、冰箱各一个;6条被子属被告赵某所有。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琪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