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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326号原告黄某某,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龚瑞生,紫金县紫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某甲,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彭某乙,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被告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华路东安小区16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广东港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