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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王某。130981198910201016委托代理人郭爱华,泊头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委托代理人闫天和,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二、被告付某于调解成立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款100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和审 判 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霍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