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德恒与滑朋、侯金娜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恒,滑朋,侯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恒,男,1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东张镇东村第二居民组。被执行人滑朋,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翟庄村第三居民组。被执行人侯金娜,女,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北景乡翟庄村第三居民组。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德恒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滑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允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