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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马晓英,黄昌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黄昌国,马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87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20830679-7。代表人彭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唐尧,该行职工,有特别授权。被告黄昌国,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晓英,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黄昌国、马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3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易曙光审 判 员  方思乂人民陪审员  陈志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