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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胡显忠诉与王守斌民间借贷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忠,王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胡显忠,男,汉族。被告王守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忠诉被告王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显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守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显忠负担。审判员  周艳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