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胡显忠诉与王守斌民间借贷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忠,王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胡显忠,男,汉族。被告王守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忠诉被告王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显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守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显忠负担。审判员 周艳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宗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