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靖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甲,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甲,女,汉族,2005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法定代理人:毛某乙,系毛某甲母亲。被执行人:靖某,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第年支付毛某甲抚养费3480元,于每年的6月1日支付当年的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靖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仅有其母亲在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平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