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德明与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明,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427号申请人吕德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广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金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负责人陈静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德明申请执行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金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在相如镇峥嵘路有一套房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吕德明申请对其房产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重庆金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名下的位于蓬安县相如镇峥嵘路的第一幢3单元第一层2号面积约为97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重庆金易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自动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