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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永益与被执行人丁春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益,丁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611号申请执行人:郑永益,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丁春来,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郑永益与丁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正在处理中,其他经申请执行人郑永益对被执行人丁春来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丁春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