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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晏绪林与晏守平、陈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绪林,陈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55号申请人晏绪林,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晏守平,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绪娟,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晏绪林与被执人晏守平、陈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晏守平、陈绪娟偿还晏绪林借款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5.00元,共计715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陈绪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支行的存款31000.00元予以扣划,剩余40575.00元,被执行人陈绪娟、晏守平查无音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杨全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世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