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马大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马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唐山市第十六中学教师。被执行人马大庆,唐山市古冶区教育局卑家店学区教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大庆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应尽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大庆名下的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美域19区1909楼3单元902号及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新区电厂楼7楼2单元2号住房。二、限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查封财产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0月27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