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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知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67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欣、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0号。法定代表人:周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顺,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23日,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杨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