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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小蕾与王晓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小蕾,女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210号原告叶小蕾,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刘学栓、刘行星,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锴、陈小青,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蕾与被告王晓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蕾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晓敏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提供林开章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某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小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晓敏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林开章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某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