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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4250号原告:吴某某,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19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小  梅代理审判员 张  传  广人民陪审员 许  洪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蓝迪(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