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小集支行与刘桂荣、方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小集支行,刘桂荣,方国祥,王秀凤,韩瑞利,韩小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小集支行,所在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海福,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印明,男,汉族,河北省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小集支行职工,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桂荣,女,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方国祥,男,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王秀凤,女,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韩瑞利,男,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韩小春,女,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小集支行与被告刘桂荣、方国祥、王秀凤、韩瑞利、韩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海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桂荣、方国祥、王秀凤、韩瑞利、韩小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小集支行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刘桂荣的丈夫孙瑞雪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月利率10.5‰,到期日为2015年1月27日,由于孙瑞雪因病死亡,要求五个被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585元,合计55585元,以及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桂荣、方国祥、王秀凤、韩瑞利、韩小春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桂荣系孙瑞雪的妻子,被告方国祥与王秀凤系夫妻,被告韩瑞利与韩小春系夫妻。2014年1月28日,孙瑞雪为借款人、被告韩瑞利、方国祥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合同约定孙瑞雪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月利率10.5‰,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8日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韩瑞利、方国祥为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孙瑞雪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借据。被告刘桂荣出具了同意借款意见书,表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秀凤、韩小春分别出具了同意保证意见书,表示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瑞雪于2014年8月份去世。孙瑞雪生前偿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4年8月底,共计人民币3515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另查,“唐山市丰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集信用社”现名称已变更为“河北省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小集支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结婚证复印件三份、同意借款意见书、同意担保意见书二份、贷款结息登记卡、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五张、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文件银监冀局复(2013)304号文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孙瑞雪、被告方国祥、韩瑞利所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孙瑞雪借款人民币50000元。此借款系被告刘桂荣与孙瑞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孙瑞雪去世,被告刘桂荣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方国祥作为保证人,与其妻子王秀凤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韩瑞利作为保证人,与其妻子韩小春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所诉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小集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按月息千分之十点五计算;自2015年1月28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点二五计算,给付原告借款本金的利息(履行时扣除已给付原告的利息人民币3515元)。被告方国祥、王秀凤、韩瑞利、韩小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由五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梁佳伟人民陪审员 廉宝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