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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15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67年10月10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现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91元,由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谢丽琼审 判 员  王丽慧人民陪审员  孙智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淑敏 来自